第三节 诊断 | 《核、化学武器损伤》 |
第三节 诊断一、病史 主要依据机体局部遭受电离辐射作用的历史;放射性落下灰沾染情况,个人防护条件;损伤的局部表现及发展的缓急等。 二、病状与体征 临床上凡有以下症状与体征应考虑为皮肤急性放射损伤: (一)在接触放射性物质过程中或接触后数天内,接触部位皮肤出现红斑、灼痛、肿胀或麻木等。 (二)上述症状持续1~3天后红斑逐渐消失、肿、痛减轻或消失; (三)继首次红斑消退或上述症状减轻、消失之后再次出现红斑、肿胀、灼痛等,并逐渐加重; (四)重者局部皮肤继二次红斑后,逐渐形成水疱、坏死、糜烂或溃疡等。 长期从事放射工作或接触放射性物质、皮肤受照射量较大的人员,以及皮肤急性放射损伤半年未愈,皮肤出现脱毛、干燥、脱屑、萎缩变薄、色素沉着或溃疡经久不愈者,应诊断为慢性皮肤损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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