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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节 传染病的预防

  预防传染病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和消灭传染病,达到保护人民的健康,保证社会安定,促进国家进行现代化建设的目的。亦是减少我军因传染病造成非战斗减员,增强部队战斗力的重要保证。预防工作是我军卫生工作经常性的工作。针对传染病流行的三个基本环节,以综合性防疫措施为基础,认真贯彻预防的方针。其主要预防措施如下:

  (一)管理传染源

  1.对患者和病原体携带者实施管理要求早发现,早诊断,早隔离,积极治疗患者。1978年国务院公布了《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》,在1989年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,同年9月1日开始施行。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甲、乙、丙三大类。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的传染病称法定传染病。

  甲类:鼠疫,霍乱。

  乙类:病毒性肝炎,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,伤寒与副伤寒,艾滋病,淋病,梅毒,脊髓灰质炎,麻疹,百日咳,白喉,流行性脑脊髓膜炎,猩红热,流行性出血热,狂犬病,钩端螺旋体病,布鲁氏菌病,炭疽,流行性和地方性斑诊伤寒,流行性型脑炎,黑热病,疟疾,登革热。

  丙类:肺结核、血吸虫病、丝虫病、包虫病、麻风病、流行性感冒、流行性腮腺炎、风疹、新生儿破伤风、急性出血性结膜炎、除霍乱、痢疾、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。我军1979年还规定,细菌性食物中毒和急性肠炎,应在疫情月报表中填报。

  传染病疫情报告力求迅速。甲类传染病,要求城市须在6小时之内上报卫生防疫机构,农村不得超过12小时;乙类传染病要求城市须在12小时内;农村不得超过24小时。卫生防疫人员,医疗保健人员,对疫情不得隐瞒,谎报,或授意他人隐瞒与谎报疫情。

  对病原携带者进行管理与必要的治疗。特别是对食品制作供销人员,炊事员,保育员作定期带菌检查,及时发现,及时治疗和调换工作。

  对传染病接触者,须进行医学观察、留观、集体检疫,必要时进行免疫法或药物预防。

  2.对感染动物的管理与处理 对动物传染源,有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家畜,应隔离治疗,必要时宰杀,并加以消毒,无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发动群众予以捕杀。

  (二)切断传播途径

  根据传染病的不同传播途径,采取不同防疫措施。肠道传染病作好床边隔离,吐泻物消毒,加强饮食卫生及个人卫生,作好水源及粪便管理。呼吸道传染病,应使室内开窗通风,空气流、空气消毒,个人戴口罩。虫媒传染病,应有防虫设备,并采用药物杀虫、防虫、驱虫。

  (三)保护易感人群

  提高人群抵抗力,有重点有计划的预防接种,提高人群特异性免疫力。人工自动免疫是有计划的对易感者进行疫苗、菌苗、类毒素的接种,接种后疫力在1--4周内出现,持续数月至数年。人工被动免疫是紧急需要时,注射抗毒血清、丙种球蛋白、胎盘球蛋白、高效免疫球蛋白。注射后免疫力迅速出现,维持1~2月即失去作用。